以案说廉|扶贫脱贫工作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案例透视

时间:2024-11-01 来源:清廉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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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推动市纪委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为鉴,市纪委监委宣传部联合市广播电视台推出《以案说廉》栏目,选取部分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点评、纪法解读。下面请看第一期。



【典型案例】






1.某区农委牵头组成督察组,对全区“精准脱贫干部进百家”行动开展专项督查,未经核实便简单汇总各督察组情况上报区委。在汇报稿中对反映的问题泛泛而谈,未点具体人和事。区委主要领导明确要求将所反映问题具体到人和事后,区农委第二次上报的报告反映的问题明显减少。区农委上报的两份报告前后不一,扶贫督查汇报工作不实,存在形式主义问题。2019年2月,时任区农委党委书记、主任谢某受到提醒谈话处理,时任区农委副主任陈某和扶贫科科长黎某被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并公开检讨。


2.某县移动公司驻某村扶贫工作对扶贫工作履职不力,扶贫措施不到位,不按规定驻村,致使脱贫档案不全、底数不清、情况不明,造成恶劣影响。扶贫工作队队长、县移动公司网络部经理宋某,县移动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尹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扶贫工作队队员刘某、张某分别受到记过处分。该村所属镇党委组织委员颜某、副镇长李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案例点评】
【纪法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原标题:以案说廉|扶贫脱贫工作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案例透视

来 源:清廉威海

编 辑:刘艳波

初 审:马 佳 杨 冰

复 审:闫兴刚

终 审:刘耀东

总监制:李堂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