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扎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1.省外返蛟人员应第一时间向属地社区、村委会报告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14天居家(医学)隔离观察。居家隔离人员要服从属地社区、村委会管理和安排,拒不执行者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相应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隐瞒疫情者将纳入失信记录。
2.省外来蛟人员在蛟河市辖区内宾馆、旅店、出租公寓、日租房、出租房屋、亲属家等场所暂住的,业主及租住人员应当及时向所辖村和社区如实报告省外来蛟人员入住情况,如未及时报告或不报告的一经查出,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一款,依法从严处理。
3.居家隔离人员如果需要生活必须品的,可联系属地社区、村委会帮助采购配送,费用自理。
4.本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发现有省外来蛟返蛟不如实报告、不严格履行隔离的人员,实施有奖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属地政府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举报电话:0432—67009015
特此公告。
蛟河市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20日
来源:蛟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制作:薛冬晓
责任编辑:苏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