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近期露天焚烧秸秆处罚情况的
通 报
9月16日,蛟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全域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通过广泛宣传,广大群众均已知晓,但近期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及各乡镇街开展的巡查中发现,仍有部分人员拒不执行此通告,故意露天焚烧秸秆,现将有关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一)10月17日晚8点20分,河南街口钦村村民薛某私自焚烧秸秆,夜巡人员当即扑灭火源,并对薛某进行批评教育,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二)10月15日晚6时许,新农街道南大村村民姚某某私自焚烧秸秆,夜巡人员当即扑灭火源,并对姚某某进行批评教育,罚款人民币500元。
(三)10月13日晚5时许,天岗镇永胜村村民胡某私自焚烧秸秆,夜巡人员当即扑灭火源,并对胡某进行批评教育,罚款人民币500元。
(四)10月13日晚5时许,天岗镇永胜村村民高某私自焚烧秸秆,夜巡人员当即扑灭火源,并对高某进行批评教育,罚款人民币500元。
希望全市广大群众和各种植专业合作社引以为戒,自觉抵制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并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进行举报和主动制止。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巡查力度,坚决杜绝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处罚一起,以严厉的举措保护生态环境。对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相关法律予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从重从快予以依法打击处理。
特此通报。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2日
来源: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编辑:马 佳
责编:王成平 马 佳
统筹:闫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