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政通〔2022〕8号
蛟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域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
为切实做好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管理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蛟河市辖区内,任何时段、任何地点,严禁焚烧农作物秸秆。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罚。
四、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22年9月30日
来 源:蛟河市人民政府
编 辑:朴鑫玉
初 审:马 佳 杨 冰
复 审:闫兴刚
终 审:刘耀东
总监制:李堂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