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通告

时间:2024-03-04 来源:蛟河融媒

蛟河市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通告


为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吉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站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市电动自行车充电站建设及运营安全管理推荐规范》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1、严禁销售企业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

2、严禁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电动自行车;

3、严禁销售、使用非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4、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走道等公共区域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等专用通道区域停放或充电;

5、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6、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车辆电池进楼入户;

7、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建电动自行车车棚;

8、严禁使用非配套充电器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9、严禁挪用、损坏电动自行车充电棚消防设施、器材;

10、严格落实国家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制度,推动电动自行车蓄电池拆解回收项目建设,加强回收过程的安全管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属于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因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对责任人处以拘留、警告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市广大群众应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承担相应职能的单位)组织清理,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

特此通告。


蛟河市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日

来 源:蛟河市消防救援委员会办公室
编 辑:刘艳波
责 编:王成平 马 佳
统 筹:闫兴刚
监 制:刘耀东

总监制:李堂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