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入汛通告

时间:2024-06-01 来源:蛟河融媒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运行正常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防汛条例》,通告如下。

一、我市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遇特殊情况时,市防指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市人民政府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各乡(镇)街要全面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及单位领导要全面落实防汛岗位责任。

三、防汛期内,市防指要组织应急局、水利局、住建局、文旅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城管局、发改局、通信办、市水文水资源勘测队等部门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乡(镇)街要采取预警广播、微信工作群等多种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

四、各单位要积极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武装部、消防救援大队等专业防汛抢险队伍、相关行业抢险队伍、各乡(镇)街防汛抢险队伍要及时组织演练,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开展抢险救援。

六、按照《蛟河市防汛工作督查方案》要求,督查工作组要对各乡(镇)街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防汛责任制落实、值班值守、水雨情通报等工作开展纪律检查和督查,并及时通报。

七、各乡(镇)街要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加大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排查力度,及时清除障碍物,确保河道畅通无阻;城防指要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易涝点排涝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八、各乡(镇)街和相关成员单位,在防汛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

九、紧急防汛期,市防指有权组织动员全市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市防指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十、紧急防汛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服从市防指统一调度,执行市防指的指令。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听从转移包保干部指挥,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二)各级防汛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

(三)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预案(方案);

(四)执行经市防指及上级防指批准的调度命令,不得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

(五)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奋力抗洪抢险;

(六)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向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或者防汛物资;

(八)不得阻碍防汛指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九)汛期期间各级各类责任人要落实好防汛信息“叫应”机制,要做到在最短的时间内将预警信息传达至“最基层”“第一线”;

(十)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特此通告。

 

蛟河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4年6月1日

来 源:蛟河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编 辑:刘洪月

责 编:王成平 马 佳

统 筹:闫兴刚

监 制:刘耀东

总监制:李堂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