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海峰:以检察之力助推法治乡村建设

时间:2025-03-25 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以检察之力助推法治乡村建设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吴海峰



目 次



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公平正义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设和谐乡村

三、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维护乡村秩序

四、做深做实“检护民生”,助推乡村经济发展

五、培育群众法治信仰,推动法律普及


乡村治理法治化是加强乡村建设、实现乡村振兴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在参与乡村法治化建设中,应坚持以人民中心,积极履职、主动作为,探寻乡村治理法治化的问题纾解之路,全力服务乡村振兴。

一、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维护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近年来,一些涉农案件案情愈发复杂,农民对自身利益的诉求越来越多,针对基层群众法律认识缺失、诉求得不到满足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开展立案监督、纠正违法等工作,坚持依法追诉,解决有案不立、当事人申诉难等问题;针对基层政府部门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应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基层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应整合各方面力量,搭建工作平台,建立重点案件和重大事项通报等机制,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共同推动乡村法治化建设向更高层阶迈进。


二、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建设和谐乡村

检察机关不仅拥有司法权,更承担着促进社会矛盾纠纷法治化实质性化解的社会责任。构建和谐乡村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能够得到及时化解,犯罪能够得到有效控制。检察机关应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始终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理念,针对邻里纠纷、非法捕捞水产品等情节轻微案件,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应当严格公正司法,严厉打击恶性犯罪,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供给,

维护乡村秩序

面对我国乡村地区法律服务相对薄弱、法律建设相对滞后的实际,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保障作用,拓展工作实践内容,为农村群众带去扎实贴心的法律服务。如,设立基层法律服务站点,开通法律咨询窗口,直接面向群众解决他们的愁心事难心事烦心事;又如,针对乡村发展中出现的村民合作矛盾、卖粮受骗、环境污染等问题,应开通面向农民的“绿色窗口”“直通热线”,多渠道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再如,针对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匮乏、律师资源较少且服务内容单一等问题,应积极联合人大、政协,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基础好、专业素养高的优势,调动社会法律服务力量,提供更多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四、做深做实“检护民生”,

助推乡村经济发展

民生问题是乡村建设的重中之重,更是推进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关键所在。检察机关应在“万企兴万村”乡村振兴战略、弱势群体权益保障、乡村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破解乡村发展瓶颈等方面持续发力,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法治力量形成促进民生发展的合力。对乡村群众最关心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交通等问题,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对办案中发现的类似问题,依法向相关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并及时开展“回头看”,切实解决民生堵点、痛点;对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可联合公安机关、法院、司法局等建立协作机制,推行“支持起诉+矛盾化解”工作模式,协同法院创建“检察支持—法律援助—判决确认—快速执行”法律维权绿色通道。设立农民维权窗口,为农民优先进行评估鉴定,减免诉讼费用,实现特殊群体民事权益精准保护。


五、培育群众法治信仰,

推动法律普及

培育乡村社会对法治的信仰,提升基层群众信法、用法能力,既是乡村法治化建设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检察机关应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通过释法说理、普法宣传,有力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的实现。一是充分借助媒介平台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注重采用多手段、多方式进行法律宣传,不断扩大宣传的影响力、普及力。二是深入一线,结合办案面对面宣讲释法。依法对相关案件入村开展公开听证、进行公开送达,做到现身说法、以案释法;走村入户进行普法宣传,提升村民对法律的信任度,培育村民遇事找法的意识。三是充分发挥自身法律优势,开设法治课堂,培养涉农工作法治人才,不断强化乡村普法“造血”能力。

原标题:吴海峰:以检察之力助推法治乡村建设









来 源:人民检察杂志

编 辑:朱 丽

初 审:马 佳 杨 冰

复 审:闫兴刚

终 审:刘耀东

总监制:李堂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