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档案馆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时间:2025-04-02 来源:看见蛟河

蛟河市档案馆向社会公开征集档案资料的公告


为发掘我市深厚历史文化资源,及时收集散存在社会上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充分发挥档案资料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各界、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征集档案、资料、实物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内容

(一)历朝历代的圣旨、诏书、敕令、咨呈、布告、告示、奏表、手谕、诰命、敕谕、禁令、申状、契约、印章、诉讼文书、来往信函、货币、古书等;

(二)民国时期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或音像资料,如命令、训令、指令、公函、布告、手谕、咨呈、照会、委任状、电报、契约、票据、聘书、证照、合同、协议、证书、货币、印章、会计簿册以及各种报刊资料、音像资料等;

(三)革命历史时期本地区所属党、政、军等地方组织、社会团体形成的各种文件、电报、会议记录、报表、花名册、传单、印模、印章、报刊、音像资料等;民族英雄、爱国人士、社会名流的著作、讲稿、笔记、日记、传记、书信、题词、奖章、事迹材料等;

(四)文革期间群众组织形成的文件材料以及印章、报纸、刊物、海报、传单、录音、旗帜、臂章等;

(五)新中国成立前各级党组织和革命先驱在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传单、宣言、会议记录、信函、日记、手迹等文字材料、照片、实物等;

(六)反映蛟河各个时期地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历程的重要文字、照片、证件、录音、录像、实物等;

(七)反映蛟河民族特色、历史变迁、地形地貌、人文环境、物产资源、自然灾害、风土民情、民族宗教、方言谚语、奇闻轶事等各种实物、地图、照片、报刊、书籍等;

(八)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蛟河视察的照片、影片、题词及由此形成的录音、录像、光盘、实物等;

(九)蛟河市户籍或曾经在蛟河工作过的享有较高声望的教授、专家、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劳模、战斗英雄、革命烈士及担任省部(军)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官员在工作、生活及社会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手稿和信函、笔记、论著、艺术作品、印刷出版物、证书、奖品、照片、音像、实物等;

(十)蛟河市各行业、各单位荣获全国荣誉称号和受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奖杯、牌匾、文字材料、声像资料等;

(十一)市内各级机构、组织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礼品等实物;

(十二)本市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优产品、老字号企业形成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十三)反映花岗岩、黑木耳、晒烟、黄牛、水稻等蛟河特色产业内涵的各类文献、研究史料及文学艺术作品等。

(十四)其他有价值的各种文字、声像、实物和口述材料。

二、征集方式

(一)无偿捐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非国家所有的档案资料,档案所有人可直接向市档案馆捐献。凡捐献进馆的档案资料,市档案馆组织人员鉴定后由市档案馆永久保存。

(二)寄存复制。非国家所有的珍贵档案资料,经协商所有者不愿意捐献的,可采取接受寄存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

(三)捐献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寄存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寄存者。

三、说明事项

(一)凡捐献、寄存、复制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资料享有优先权,并可对其档案资料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市档案馆对捐献档案资料者颁发捐献证书。

(二)提供的照片要清晰,黑白、彩色均可,可以一张或一组,并附文字说明,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内容、照片记载的事件、人物姓名、照片背景等,说明是原件还是翻拍。

(三)提供音视频档案应播放流畅、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并附文字说明。

(四)有捐献、寄存等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到市档案馆按程序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信函、电话等方式与市档案馆联系,协商相关事项。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蛟河市档案馆

联 系 人:董新颖 

电 话:63256098        

邮 箱:108545273@qq.com

(邮件标题请注明“档案资料征集”)

地  址:蛟河市河北街苏州路87号

邮  编:132500

五、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蛟河市档案馆

2025年4月2日

来 源:蛟河市档案馆

编 辑:朱 丽

初 审:马 佳 杨 冰

复 审:闫兴刚

终 审:刘耀东

总监制:李堂东